专题研究:消费金融ABS井喷 潜在风险不容小觑
来源:大公
作者:豆晴晴
摘要
随着消费金融新型消费模式的发展,消费金融ABS在市场上的发行规模也愈加变大。但是由于消费金融起步较晚,且其客户以个人或家庭为主,征信系统以及数据获取尚需进一步完善,各系统间存在数据共享壁垒,这使得消费金融ABS的相关评级研究存在一定弊端。大公数据在进行消费金融ABS产品研究时,综合考虑消费金融ABS的产品特点,对其进行深入研究。由于消费金融本身存在较大的风险,大公数据针对性提出并筛选其风险影响因素,构建差异化、全面化、精准化评级模型,为客户提供完善、可靠的一站式咨询服务。
消费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市场规模迅速扩张。消费金融公司为客户提供不同场景下的消费分期业务,通过收取客户定期还款得到稳定现金流,进而可以以此类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来发行消费金融类ABS。然而由于消费金融存在一定的自身系统性风险,在对消费金融ABS进行评级时,应着重考虑并分析其风险影响因素。
一、消费金融ABS产品类型
消费金融ABS的主要产品类型可以从发行主体以及监管主体不同来进行区分。首先从消费金融ABS的发行主体来看,其发行主体可以分为银行及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和网络消费金融公司。其中网络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包括电商平台、非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这类消费金融公司相对于第一类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在监管层面以及业务资质方面,其风险更大。银行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的个人消费ABS主要发行场所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受央行和银监会监管。非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ABS主要发行场所为交易所市场,受证监会监管;同时也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例如资产支持票据(ABN)受交易商协会监管。
其次按照监管主体来看,消费金融ABS的产品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信贷类ABS是由央行和银保监会监管、资产支持票据(京东金融首发消费金融类ABS)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监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由证监会监管。其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分在交易所发行和场外市场发行。在场外市场发行的产品相对比较灵活,可以选择在中证机构间报价与服务系统交易也可以在ABS云服务商处发行和交易。
(一)交易所市场消费金融ABS
交易所市场的个人消费ABS发行主体主要是电商平台和小贷公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消费金融ABS中,最具代表性的为蚂蚁金服和京东金融。蚂蚁金服和京东金融依托淘宝和京东的客户和场景优势,将业务从电商平台拓展至消费金融领域。蚂蚁金服和京东金融除了客户和场景优势外,还有海量的数据优势。淘宝和京东作为一个获客平台,可以直接获取大量的客户消费相关数据,这些数据均为消费金融的风控提供了有效的数据支撑,使其能够精准把握风控。以京东为例,京东白条依托电商平台沉淀数据优势,白条风控情况良好,坏账率约2%,低于行业平均水平(7%至8%)。京东消费金融积极推广信贷业务,通过优惠利率(超过亏本界限)不断扩大市场份额。
(二)银行间市场消费金融ABS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ABS产品,由央行和银保监会进行监管,且交易结构较为标准和固定,一般由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委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方设立SPV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作为发起方,通常担任贷款服务机构,还款及催收高度依赖原始权益人,因此信用风险实质上并未完全隔离。
与交易所市场发行主体较为集中的情况相比,银行间债券市场资产证券化单笔规模更大,但发行主体则较为分散,其原始权益人多为银行,如交通银行、宁波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等,同时包括少部分的消费金融公司,如捷信金融、中银消费等。
(三)场外市场消费金融ABS
场外ABS的交易市场主要指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地方股权交易中心、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等市场发行的ABS。场外市场的消费金融ABS是指一些消费金融公司(尤其是非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在场外通过私募方式份额化转让债权,参与主体主要是地方金交所、互联网金融平台、私募基金公司等。
与场内市场相比,场外市场的进场门槛较低,且操作流程简单灵活。在产品发行过程中,一些产品无法达到场内发行的条件,因此会转向发行条件更加灵活、门槛更低的场外市场发行。
但是2017年6月64号文《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64号)(又称“64号文”),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节点、监管负责部门、明确停止违法违规业务增量、违规会处罚等,可执行度很高,监管的打击面也广。涉事的互联网平台包括百度、阿里、腾讯以及京东等互联网巨头旗下的互金平台,同时还包括较多其他网贷平台。
二、目前消费金融ABS存在的痛点分析
(一)消费金融本身存在的风险
消费金融主要是指针对个人或者家庭提供的小额贷款、借款服务,其主要的消费金融形式包括消费分期以及现金贷等,其中消费分期根据所消费的场景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类型,主要包括教育分期、旅游分期等。从消费金融本身的特点来看,其提供的贷款多是以个人或者家庭为单位,且一般涉及到的金额较小。如果是以此类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来发行ABS,则其债务人过度分散,且小额债务人占比较大,这会使得未来的现金流回收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初始阶段数据资源匮乏
在消费金融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我国个人征信的数据库以及评价体系并不完善,目前并没有相对权威的征信机构广泛地提供较为可靠的个人征信。因此,各公司在为客户提供消费贷款或者现金贷的时候,只能依赖自身所能获取到的数据同时尝试建立信用评价模型,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只能根据各个客户的违约情况来对模型进行调整。这会造成较高的坏账率以及一定的亏损。除了客户之外,从消费金融公司主体的角度来看,由于消费金融业务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尚未经历过完整的经济周期,其违约率等相关数据并不能完整体现在各个经济周期下的水平,因此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
(三)信息披露不充分
国内ABS的发行场所主要有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三大类市场。国内各ABS的发行场所不同,且各场所的监管规则、相关准入政策也具有一定的差异。在上述三个发行场所中,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的信息披露相对较为完善,而场外市场的发行标准及规则都相对较低,信息披露方面则容易产生较多问题。
(四)发行量过大 机构鱼龙混杂
消费金融呈井喷式增长,在提供消费便利以及促进消费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问题。在发行产品的众多机构中,存在大量的非持牌机构,这些非持牌机构不受政策的监管,因此会存在一定的数据共享壁垒。
三、总结
从目前消费金融ABS发行情况来看,消费金融ABS的发行量并不是很大,且发行的主体也较为集中,具有一定量的优质客户,风险仍处在可控水平,但不可忽视。大公在消费金融ABS产品研究及评级建模方面,也重点考虑了相关发行主体评级以及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和数据的准确性。大公数据依托数字化评级技术以及大公独有的评级思想,对各类型ABS产品进行深入研究,综合考虑不同类型ABS产品特点,针对性提出并筛选其风险影响因素,构建差异化、全面化、精准化评级模型,为客户提供完善、可靠的一站式咨询服务。同时大公将致力于专业化评级研究,严格把控风险。
责任编辑: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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