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例!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强拆后怎么起诉?怎么判?
最近有拆迁户询问圣运律师,自己的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事后也没有任何单位对强拆行为负责,该怎么办?
今天,国内知名行政法、征地拆迁专业律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王有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法行再102号案例裁判精神为大家普法。
当自己的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强拆,要首先想到这可能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而不宜将其过早地判断为民事侵权。根据最高院判例的裁判精神,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只有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征收土地、房屋的权力,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当然,这里的举证责任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
因此,遇到这种情况时,拆迁户可以大胆采用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法院一般也会支持。
通过行政诉讼方式维权,又要面临两大问题:
第一,以谁为被告;
第二,没有证据应当怎么立案。
首先,以谁为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一般遵循“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也即,具有相关法定职权的主体,要被推定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如前所述,我国法律法规只赋予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征收土地、房屋的权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因此,拆迁户可以以当地区、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没有证据该怎么立案?这是拆迁户通常会担心的问题。一般来说,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想通过诉讼方式维权的,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权益确实受损,也要证明是由谁实施的。但在拆迁维权中,要求拆迁户承担这样的举证责任是不合理的,拆迁户没有相关的调查权限,很难获取拆迁方的侵权证据。最高院判例考虑到这一点,明确指出,在立案登记制的背景下,拆迁户只要能证明自己的权益受损,并可以初步证明侵权的行为极有可能为被告所实施,就应当视为已经履行了举证责任,应当予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所列被告不适格,法院一般会在最终裁判中告知拆迁户谁是被告。拆迁户可以重新组织材料,进行维权。
王有银主任提醒,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确实不是政府实施了强拆行为,那么就涉及民事侵权或刑事犯罪。当然,房屋被拆一般都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的刑事追诉标准,拆迁户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
遇到强拆不要慌,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制订维权计划,以获得更好的维权效果!
撰稿人: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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